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實踐中,我們看到更多的商標是文字、字母、短語、符號、設計、圖案,或者這些元素的組合,而三維標志直到2001年才正式引入到國內,十幾年來成功注冊的立體商標數量并不多。
立體商標又叫三維商標,是以立體標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物以立體形象呈現(xiàn)的商標。
作為三維標記,立體商標比平面商標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但由于有的國家擔心保護立體商標可能與版權、專利尤其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發(fā)生沖突,立體商標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不能受到保護。
目前對立體商標給予保護的國家在立體商標注冊時一般都會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該立體標記不得由商品的性質所決定,不得是取得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賜予商品實質價值。
例如:勞斯萊斯汽車的張開手臂、迎風飛翔的純銀的飛翔女神,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任何聯(lián)系,僅僅是一個立體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