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而且隨著商標注冊量劇增,商標駁回率也在有所增長。那么,什么情況下商標被駁回?

商標注冊被駁回的理由包括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兩類:
1、絕對理由是指商標申請違反了商標法中禁止注冊的情形或者商標申請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顯著性條件,商標局因此而做出的駁回:
(1)《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關于國家標志、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等標志,帶有民族歧視性、欺騙性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僅有本商品的圖形,僅有本商品的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數(shù)量及其它特點的;缺乏識別顯著性的;但是,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于公眾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注意:這里的經(jīng)過使用,便于公眾識別的,商標審查人員根本無法了解到,也無從了解。只能通過申請駁回復審,遞交所有使用證據(jù),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jù)事實材料依法做出公正決定)
(3)《商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三維標志申請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的。
(4)《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已在中國申請注冊或未在中國申請注冊保護的馳名商標,容易給他人造成誤認,不便于識別的。
2、相對理由主要是指與在先商標權利的沖突。即《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實踐中,根據(jù)商標駁回的理由,如果商標局審查駁回的理由屬于絕對理由之列,則提起復審的意義并不大,很大程度上仍會被駁回。但被駁回的理由如果屬于相對理由,只要材料充足、證據(jù)充分,成功注冊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