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是商標注冊較為常見的一種情況,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近似)的駁回等幾種類型。那么,商標被駁回了怎么辦?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駁回復審是申請商標被駁回的唯一救濟途徑,是申請人爭取該注冊商標的唯一機會,如果不提起復審,申請人將失去該注冊商標。
實踐中,根據商標駁回的理由,如果商標局審查駁回的理由屬于絕對理由之列,則提起復審的意義并不大,很大程度上仍會被駁回。但被駁回的理由如果屬于相對理由,只要材料充足、證據充分,成功注冊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注:關于絕對理由的介紹,可參考《什么情況下商標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