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按法定手續(xù)向商標注冊機關提出申請,經商標注冊機關審查,予以核準,授予商標專用權的法律過程。在我國,商標的注冊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原則
目前,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的商標需要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可以申請注冊。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自愿注冊原則。未注冊的商標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注冊商標沖突,一旦沖突,則不得使用。同時,《商標法》第六條還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就是說,在我國有的商品,法律規(guī)定實行強制注冊。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實行商標強制注冊的商品有煙草制品等。
2、注冊原則
對于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各國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些國家采取“使用原則”,一個商標僅通過使用就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只要證實這一商標使用在先,即可制止另一使用在后的商標在市場上流通,美國、英國等國家就是采取“使用原則”,商標注冊只是增強商標權的效果。絕大多數國家是采取“注冊原則”。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明確規(guī)定商標所有人必須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過法定程序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享有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提出注冊申請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原則”。
3、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則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誰先提出申請,給誰注冊的原則。一個使用多年的商標不及時提出申請,被他人在先申請,按照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不因其使用已久而給予照顧,后申請的將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駁回。但有一種情況例外,我國參加了《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按照公約規(guī)定的幾項所有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guī)則:“凡復制、模仿或翻譯一個被國家主管當局認為已屬于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的該國馳名商標,而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本聯盟每一國家均須拒絕給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于各成員國的馳名商標,不管該馳名商標在他國注冊側與否,公約成員有義務給與保護,禁止他人與該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我國只有在特定條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一天提出申請,這一申請的前提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無法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判斷商標的準駁時,才采用使用在先原則。各申請人都應提供開始使用該商標的證明,如果是同日開始使用的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標,由申請人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由商標局根據具體情況抽簽確定。
4、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原則
我國采用一類商品一個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即一份申請書只能申請一個商標,并且在一個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不能跨類注冊。也就是說,一份商標申請書不能申報屬于兩類以上的商品,也不能一類商品的商標申請書報兩個以上的商標。如果同一商標使用商品跨幾個類,則需按商品的不同類別,分別提出申請。比如一家企業(yè)生產紗、布、服裝等商品,想使用同一“傾顏”商標,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該企業(yè)生產的紗屬于第23類商品,布屬于第24類商品,服裝屬于第25類商品,企業(yè)就必須按照商品具體分類按類分別填寫申請書,也就是三份申請書,并繳納三份申請費和注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