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因此,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購買專利技術的必要條件。那么,專利許可合同包括哪些內(nèi)容?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在遵循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平等互惠、協(xié)商一致、等價交換等原則的基礎上,擬定好合同條款。其主要條款包括:前言;定義;合同范圍;使用費及其支付;保證;技術改進后的繼續(xù)提供或反饋;保密;違約及其補救;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和適用的法律;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終止、期滿和延期的確定等。作為專利技術的受讓方,應特別注意在合同中明確以下內(nèi)容:
1、關于技術資料的提供
專利技術的資料不僅僅是一份專利說明書,更重要的是專利權人的一些實驗數(shù)據(jù)資料,在專利說明書中沒有披露的技術秘密資料,工藝、圖紙資料以及與專利實施相關的其他資料,這些在合同中應有明確約定,以確保技術資料的完整、準確、可靠、及時。
2、關于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
專利權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受讓方應當在合同中對維持專利權有效和被宣告無效或縮小保護范圍后應如何處理進行約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當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對于已經(jīng)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3、關于侵權問題的處理
侵權問題包括侵犯他人專利權和自己實施的專利被他人侵犯。一般來說,被許可方依合同實施他人專利不會構成侵權,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有可能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如第三人擁有與該專利技術相同的在先專利,或該專利技術是對他人專利的改進,即屬于他人的從屬專利等。當自己實施的專利被他人侵權后,除獨占實施許可外,一般只有專利權人才有權提起訴訟或向專利管理部門請求處理。因此,合同中應當對侵權問題的處理約定清楚,防止出了問題后推諉扯皮。
4、關于合同生效合同期限
一般來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可生效。有的國家規(guī)定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后要經(jīng)政府的有關當局批準后才能生效,這在國際專利許可貿(mào)易中應予注意。關于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據(jù)雙方的約定,但因專利權具有時間性,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不應超出專利權的有效期。